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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体制改革四大难题待解
2013-05-27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问题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教育督导是我国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督三大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多年的督导实践表明,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既保持紧密联系又要有相对独立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设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团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督导团成员由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0个部委组成,既能够有效凝聚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又避免了教育行政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评估自己的缺陷,保证了督导结果的客观公平。但是,目前地方教育督导机构仍然缺乏独立性。
   九成以上教育督导室实际由属地教育局管理。教育督导机构虽名义上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但调查发现,实践中有57.5%的督导室作为属地教育局内设科室,37.9%由属地教育局代管,仅有4.6%的教育督导室由同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66.2%的教育督导室领导由教育局各级领导兼任且与教育局合署办公。
   督导工作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有69.8%的地区教育督导经费未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31.2%的地区虽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数额较低,其中有5个地区年均只有1万元。54.0%的督学表示办公经费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93.1%的教育督导室没有独立的财物使用权限。
     督导工作在实践中沦为“配合大局”。74.4%的被调查者认为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教育实践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配合大局”,仅有20.9%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监督规范”,2.3%认为是“专业指导”。教育督导“督”和“导”的职能在实践中体现得很不充分。
现有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督导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是重要基础。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督导人员近5万人,其中专职近2万人,但远远无法满足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
   督导室编制少,工作多。接受调查的地市教育督导室辖区平均有716.74所学校,43.13万学生,但只有5.04个专职工作人员,3.57个专职督学、28.25个兼职督学,专、兼职督学比例为1:8,40.2%的专职督学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专职督学的人事编制既有公务员编,也有事业编、合同聘用制和借调。每位专职督学平均要负责200多所学校的督学工作,还要加上督政。67.4%的被调查者表示现有督导队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督学职业发展前景有限。89.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区没有出台文件落实督学的待遇,90.6%的地区没有实施督学职级制度,88.6%的被调查者表示督学的职业发展前景一般、较差或说不清。
   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有限。90.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没有实施督学专业分类制度。55.8%的地方没有督学在职培训,在43.0%有督学在职培训的地方,75.2%的被调查者认为督学培训质量不高,不能有效提升督学的专业水平。
地方性督导实施细则缺位
   督学工作在实践中开展得较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6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的督政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57.0%的地区没有出台地方性督导规章制度,60.5%的地区没有督导实施细则。调查发现,督学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比较重视办学条件、规范办学和素质教育落实情况,对《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的校园安全、师资队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很少纳入督学范围。在督政方面,教育经费保障情况是关注的第一任务,但是对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重视不够。
督导结果受重视程度不足
   教育督导作为重要的教育监督反馈系统,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督导机构的高层次、督导流程的严谨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督导结果的使用。督学撰写的督导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否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采纳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当前,部分督导工作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调查发现,7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教育督导室拥有至少一种公开媒体,但却有63.2%教育督导结果很少或者从不在公开媒体上公示。58.1%的教育督导结果与学校和教育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考核挂钩。59%作为同级政府表彰下级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据,40%作为上级党政机关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导结果受重视和运用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升,但仍有40%左右的地区重视和运用不足。51.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地的教育督导整改建议落实情况一般,2.3%表示落实情况很差。

对策
督导机构独立化
   建议尽快出台文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室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在实践中会因属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同而出现巨大差别,很难真正实现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规范”,仅仅停留在配合地方教育局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上。
督导人员专业化
   建议参照教师准入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督学资格考试(审核)准入制度,明确督学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在职培训等方面政策,确定督学数量与学生(学校)数量的比例,专、兼职督学的比例以及兼职督学的工作内容要求。只有通过督学准入制度、职级制度、在职培训制度才能帮助督学队伍更好地实现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教育督导才能真正实现对教育实践工作的“专业指导”。
督导内容标准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原则上提出四大类督导内容,但因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执行细则与评价指标,致使地方在督导工作实践中随意性太大,影响教育督导监督、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教育督导条例》在督政方面内容涉及太少,对督学对象也缺乏明晰的规定。建议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细则》,对督学、督政的内容与标准、督导工作流程作出指导性的规定。
督导结果运用规范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督导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但通过何种途径,公开到什么程度并未说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督导结果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公布的具体细则。《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但因缺乏对考核、奖惩内容的具体界定,缺乏对“重要依据”的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重视程度不够。建议规定督政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学结果作为教育系统干部考核、奖惩的首要依据,对督导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实行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