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县区工作
江阴:学《条例》抓落实 走向高质量的教育督导
2022-03-09 作者:季建峰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我们教育督导部门进一步做好督导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有着重大意义。

一、对《条例》出台意义的认识

(一)凸显了问题导向,彰显了时代要求

新中国30多年的教育督导工作,对促进学校规范办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缺乏法律保障、体制机制未完全理顺、职能不够健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结果运用不够充分、督导委员会成员作用发挥不够、督导力量薄弱等,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进入新时代,国家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

在此大背景下,江苏的教育督导立法应势而谋、因势而动,紧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立足江苏实际,注重体现江苏特色,将我省教育督导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系统思维,做到既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法规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了组织架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优质高效的工作开展离不开好的组织架构。为解决由谁来督导这个问题,《条例》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完善督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一是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二是科学界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并以分项列举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自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三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要求教育督导委员会“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

(三)建立了队伍保障,加强了督学管理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如此。《条例》在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方面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专设“督学”一章,多措并举解决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不强以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一是规范督学的任用机制。对督学的任命、聘任形式分别作出规定;明确督学任职条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学历业绩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督学的任期和退出制度。二是强化对督学的管理。明确督学在开展督导时应当回避的五种情形,督学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应当依法督导、文明督导,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发挥培训和考核的作用。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四是完善保障机制。规定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此外,《条例》还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细化了督导事项,规范了实施程序

《条例》在“督导事项和实施”一章对如何开展督导作了规范。一是细化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具体内容。《条例》与时俱进,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二是明确实施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的具体职权,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督导的方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三是规范教育督导的实施程序。《条例》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程序作了规范,授权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经常性督导工作规程。规定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等内容,确保督导活动规范有序,确保教育督导产生实实在在成效。

(五)体现了督导权威,保障了督导实效

为了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条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升教育督导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一是突出督导结果运用。规定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激励;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或者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分别明确了八种应当给予约谈和提出处理建议的具体情形。二是坚持监督和指导并重。在总则中首先将“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明确为教育督导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在具体规定中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明确相关责任。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一系列违规行为,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的工作措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基层教育督导工作者来说是鼓励,是鞭策。如春风,送来工作的动力;像春雨,滋润了每个人的心田;似春花,将带给教育督导万紫干红的春天。江阴教育督导部门认真学习《条例》,采取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抓好具体落实。

(一)多措并举,精心打造督学队伍。选好人员。不断完善责任督学聘任制度,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原则,把熟悉教育教学、富有管理经验和具有教育情怀的行家里手吸收进督学队伍;管好队伍。不断完善督学管理制度,健全督学记录报告、常规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工作例会、公开公示、反馈复查、整改通报、约谈问责等制度,规范督学行为,纯洁督学队伍,落实督导要求,提升专业水准;学习培训。采取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了解督导政策法规,优化督导方法,进一步增强督学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落实保障。要确保责任督学工作条件,落实相关待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努力造就一支覆盖全面、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为科学实施教育督导,提供人员保障。

(二)问题导向,始终坚持行动跟进。对标督导条例,自省存在不足,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待,系统梳理、深入研究工作措施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挖掘影响政策文件落实的多重因素,坚持主动担当,积极进取抓落实,形成务实有效的工作方式。一是压实政府责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任务落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紧紧抓住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这两个重点,深入推进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完善教育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二是落实督学职责。以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和教育评价改革为切入点,开展多样形式的督导,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不断增强督导实效;三是做实结果应用。要把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与镇街教育履职考核挂钩,与学校绩效考核、评优指标分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挂钩。把责任督学意见作为学校评先评优、教学成果评定等的重要参考。那些对问题不积极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条例》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各级各类学校落地生根。

(三)破除障碍,努力推进机制改革。根据《条例》要求,着力破除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大力推进江阴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改革,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发力。一是逐步形成了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建立责任督学回访督查机制,掌握问题整改进度,核实问题整改成效;建立学校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按要求提供情况和开展整改,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取得新成效。二是逐步建立了督导委员会成员参与教育专项督导机制。尝试聘请督导委员会成员为市特邀督学,参与教育专项督导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提升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考

为了更好的贯彻《条例》,江阴教育督导部门还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狠抓《条例》的深入落实。

(一)进一步健全“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

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是《条例》明确的教育督导的三项主要职能。今后,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入手,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一是全面推进对镇(街)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健全和完善镇(街)教育职责年度评价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教育职责,推动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落实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二是开展对学校的督导,督促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进责任督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挂牌督导,启动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开展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三是加强评估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以《深化新时代教育改革评价总体方案》为引领,开展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学生发展质量等专项评价,通过科学的监测、分析,为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政策体系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是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我市现状看,虽然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配齐总督学和副总督学,但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不能满足越来越繁重的教育督导任务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选优配强督导机构工作人员,为教育督导发挥“利剑”作用提供有力的组织和队伍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条例》从宏观方面为教育督导实施提供了法律遵循,在实践中还需要用具体的规章制度对督导活动进行规范。首先,要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则,明确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和推进教育督导工作。其次,要健全教育督导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教育督导报告制度、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的反馈制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制度等等,用制度来规范督导行为,推进教育督导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要分类建立全市统一的督导规范指引、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使教育督导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保证督导的权威和实效。

(四)进一步推行教育督导问责机制

实践证明,教育督导的实效如何,督导结果如何运用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条例》创新性地将督导结果运用单设一章,规定了教育督导的报告、整改、复查、约谈等制度,并将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精神,研究制定《江阴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办法》,对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从“什么情况问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怎么问责”等四个维度,建立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磨砺教育督导“利剑”,以有效问责确保教育督导效果,营造更好教育生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作为江阴的教育督导部门,我们一定以《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创新方法手段,强化结果运用,更好地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职责,紧紧围绕创建有江阴特质的“大格局教育”的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更精准、更科学、更犀利的教育督导来助推江阴教育的高质量发展。